审理经过
原告程**、程**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的侯房权证H字第0401373号《房屋所有权证》。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以被告已撤销第三人郑**的侯房权证H字第0401373号《房屋所有权证》,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