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连江县审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连江县审计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尊重被告的独立审计权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