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连江县审计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尊重被告的独立审计权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陈**与连江县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连江**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程**与闽侯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郑**房屋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陈**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例
闽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白瑞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林业局与陈*银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连江县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