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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连江县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通诉被告连江县民政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通诉被告连江县民政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诉讼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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