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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袁**等与连江县东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袁**、谭征诉被告连江县东岱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袁**、谭征诉被告连江县东岱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袁**、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袁**、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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