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蒋**起诉被起诉人闽**组织部的行政诉讼起诉状。起诉人诉求:要求被起诉人闽**组织部为起诉人办理提前退休提高一级工资待遇,以及2006年后增资5%待遇。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蒋**对闽**组织部提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