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黄**、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7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樟人口征决(2014)城峰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13254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4)城峰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樟执审字第18号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对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4)城峰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4)城峰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4)城峰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