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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闽清县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类别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要求被告闽清县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类别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姚**与被告闽清县民政局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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