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要求被告闽清县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类别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姚**与被告闽清县民政局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林**与闽清**管理局、林**、闽清县**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闽**组织部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朱**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黄**、黄**、黄**、黄**、黄**、黄**与闽清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黄**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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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