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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柯**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叶**、柯彩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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