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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闽清县公安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起诉被起诉人闽清县公安局的行政诉讼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闽清县公安局履行行政判决书(2015)梅*初字第5号抓捕刘**、方**到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闽清县公安局抓捕刘**、方**到案,是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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