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平**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县敖东镇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平潭县敖东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案起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魏**发出要求拆除养鸭棚的《通知》,于2014年10月20日被起诉人强制拆除了该养鸭棚。而起诉人平潭建**限公司系2014年12月19日成立,故起诉人非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