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不服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李**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行政强制二审判决书
原告平**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县敖东镇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厦门**有限公司不服不予受理起诉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洪河与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尚**与厦门市**行政执法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吴**等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