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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不服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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