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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潘**、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潘**、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周计生征决字(2014)第03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周宁县**育管理局于2014年3月6日以被执行人潘**、连**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作出周计生征决字(2014)第03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两被执行人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潘**、连**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75653元,被执行人潘**、连**应于2014年4月7日前主动向周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或周宁**计生办缴纳,逾期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潘**、连惠平于2005年9月28日生育第一胎男孩潘**,于2007年9月22日生育第二胎男孩潘*乙,于2013年4月23日生育第三胎女孩潘*丙,两被执行人无证生育第三胎子女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周*县**育管理局于2014年3月6日作出周计生征决字(2014)第03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于2014年3月1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周*县**育管理局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周*计生征催(2014)第03003号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4年7月2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周计生征决字(2014)第03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权限、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实施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收到周计生征决字(2014)第03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故涉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审查中,未发现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周宁县**育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潘**、连**作出的周计生征决字(2014)第03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周计生征决字(2014)第03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035元,由被执行人潘**、连惠平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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