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山东省财政厅其他;不服食品卫生管理责令停业改进处罚;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后,庭前依法向原告刘**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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