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后,庭前依法向原告刘**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王**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信义广与济南**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党嘉相与济南**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济南**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与济南市规划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与田*等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山东闻**限公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等与济南市规划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南市规划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不服药品管理没收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