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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不服药品管理没收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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