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王**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信义广与济南**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党嘉相与济南**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济南**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山东省财政厅其他;不服食品卫生管理责令停业改进处罚;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与田*等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山东闻**限公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等与济南市规划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南市规划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德州正**有限公司与山东**监督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