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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山东闻**限公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0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槐荫区二**心局人行天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了户外广告管理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之规定,作出了济槐城执限拆字(2014)第03053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户外广告自行拆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槐城执限拆字(2014)第03053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闻**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5年7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槐城执履告字(2014)第03096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槐城执限拆字(2014)第03053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山东闻**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济槐城执限拆字(2014)第03053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山东闻**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户外广告自行拆除,如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由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上述户外广告。

执行申请费200元及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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