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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行政争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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