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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南**教育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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