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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济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历城区执法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司)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历城区执法局以慧**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5日擅自开工建设钢结构防尘工程,违反了《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依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50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给予慧**司罚款4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鹏,被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会,双方各自充分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历城区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50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历城执履告字(2013)第50023-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6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历城区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50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50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济南**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460000元。

三、如被执行人济南**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申请费6800元,由被执行**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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