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济城执历城强拆字(2011)第00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于2011年8月11日向**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9月21日,以被告已经自动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