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市**术监督局与山东**限公司质量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术监督局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质量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以被执行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冷库用氨制冷管道,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济历城质监罚字(2015)第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责令停止使用相关冷库用氨制冷管道,罚款15万元。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负责人陶**、委托代理人宋*,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大龙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术监督局经过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后,作出济历城质监罚字(2015)第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历**术监督局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送达处罚决定书,至2015年10月21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本院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济南市**术监督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