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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薛**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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