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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济南**限公司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限公司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26日以济南**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15024.23平方米,工程造价1479.662368万元,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为由,根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7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济南**限公司处以罚款74万元。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到会,被执行人济南**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过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后,作出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7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城执历城履催字(2015)第30001号催告书。2015年5月27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7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7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济南**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费9800元,由被告执行人济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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