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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济南市历**民委员会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民委员会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2月10日以济南市历**民委员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村委会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3862.2平方米,工程造价463万元,工程主体已经完工,该行为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由,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的规定,作出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5019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济南市历**民委员会处以罚款463000元。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过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后,作出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501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民委员会送达处罚决定书,至2015年5月1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六个月的规定,故申请人的申请未满起诉期限。本院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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