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社会抚养费征字(2014)第1129号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缴纳社会抚养费4331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0日以被执行人已经自觉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字(2014)第1129号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22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