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NO:GCQ2015003号工伤认定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u0026ldquo;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在单位产生的影响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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