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告济南**服务中心为履行职责撤销备案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