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文诉被告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义务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其道路修好为由,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济**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登记行政裁定书
陈**与济南**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赵某某等与平阴县畜牧兽医局行政判决书
徐**与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济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国**与济南**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郁**与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