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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文诉被告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义务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其道路修好为由,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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