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诉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杨*君以双方已协调完毕,事情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徐**与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国**与济南**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郁**与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与平阴县人民政府诉县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康**与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铁路公安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李**与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吴*与国家**海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限公司与青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行政补偿、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