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限公司与青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限公司因诉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辛**、张**、程**、王**社保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崂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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