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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行政补偿、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诉青岛市**设管理局、青岛市**务中心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行字第3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1992年7月28日,上诉人所属单位青岛**工程公司将李沧区升平路29号内19户单位公房2间分给上诉人居住使用。随后李沧区振华路管修所为上诉人办理了承租手续。2010年12月,上述房屋被拆迁,拆迁人青岛市**设管理局,拆迁承办人青岛市**务中心。但青岛市**设管理局未通知上诉人办理有关拆迁安置手续。后经上诉人多次交涉,青岛市**设管理局、青岛市**务中心以上诉人不是拆迁房屋承租人为由拒绝为上诉人办理拆迁安补偿置手续。2014年9月30日,青岛**民法院(2014)青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上诉人胡**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该判决书已经生效。2014年10月27日,李沧区政府指令李沧区振华路管修所向上诉人公开了上述房屋的承租信息,该信息足以确定上诉人胡**是合法的被拆迁人,依法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但青岛市**设管理局、青岛市**务中心仍拒绝为上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上诉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青岛市**设管理局对上诉人承租房屋办理补偿安置手续。但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受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9号《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诉人胡**与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可就该补偿安置争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就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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