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长城执停(2015)第0612、0701、0713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就涉案建设楼房已进行了合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