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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双泉派出所不履行户籍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要求被告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双泉派出所履行户籍登记法定职责,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泉派出所已为刘**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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