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鑫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鑫以被告承诺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