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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等与济南**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张**、张**、朱**认为被告济南**委员会(原济南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向济南市**有限公司颁发的济建拆许字(2006)第9号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东省**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济行辖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孙**、张**、张**、朱**诉称,原告对被告违规颁发(2006)第9号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07年6月15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口头告知至今不予立案。全**大十二届十一次会议对行政诉讼作出修改,受理范围扩大,原告再次请求法院给予行政立案,支持原告的合法诉讼请求。市建委在审批(2006)第9号拆迁许可证时行政不作为,审批材料中有五项违规:1、拆迁许可证是公益拆迁名称,实践证明却是商业开发,名称存在欺骗行为。2、一个拆迁工程只许可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达到用公益拆迁工程的目的,用(2005)第61号延期产生(2005)第2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5)第2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延期属违规行为应无效。3、土地许可证是违规文件应无效。4、拆迁安置计划现在证明是虚假的,因为没有征用安置用地也没有盖安置用房。5、拆迁安置资金至今去向不明,存在造假行为。综上,拆迁许可证无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济建拆许(2006)9号拆迁许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市建委向济南市**有限公司颁发济建拆许字(2006)第9号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为2006年7月13日,至孙**、张**、张**、朱**于2014年12月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五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孙**、张**、张**、朱**主张其于2007年6月15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即使其在所述时间确实提起诉讼且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立案也未作出裁定,至其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已超过五年,故其提起本次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张**、张**、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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