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州正**有限公司与山东**监督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德州正**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监督局行政认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州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正**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德州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