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德州正**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监督局行政认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州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正**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德州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金**与济南**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山东省财政厅其他;不服食品卫生管理责令停业改进处罚;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济南市规划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等与济南市规划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南市规划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与田*等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山东闻**限公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济南市**荫区分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苗**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不作为;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等与济南**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