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服务公司诉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匡月娥社会保险补缴登记一案,原告**服务公司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服务公司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胶州**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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