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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王**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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