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诉被告青岛**委员会非法取消面试资格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与被告青岛**委员会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方**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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