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田**、关**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陈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被执行人之夫王某某签收;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之夫王某某签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崂计费征字(2014)1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陈某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伍*叁佰贰拾柒元(¥53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