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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志与胶**业局、新华**限公司撤销抵押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清志诉胶州市林业局、第三人新华**限公司撤销抵押登记一案,原告于清志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清志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清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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