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平诉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毛*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胶州**务公司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姚**社会保险补缴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清志与胶**业局、新华**限公司撤销抵押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胶州**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胶州市林业局撤销抵押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限公司缴纳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19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20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