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青岛**限公司缴纳拖欠工人工资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西人社监理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限被执行人补发罗**等职工2013年9月、2014年1月、4月、6月、8月至12月份及2015年1月、2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43380.45元。之后,被执行人补发了部分工资,尚欠245405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西人社监理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5年4月8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补发罗**等67名职工工资245405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西人社监理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西人社监理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