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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苹诉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崔*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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