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胶州市林业局、第三人新华**限公司撤销抵押登记一案,原告李*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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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胶州**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胶州**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平度**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限公司缴纳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19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20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