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服务公司诉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姚红珠社会保险补缴登记一案,原告**服务公司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服务公司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胶州**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于清志与胶**业局、新华**限公司撤销抵押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胶州**源局土地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胶州市教育体育局要求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胶州**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胶州市林业局撤销抵押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限公司缴纳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19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20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