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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19

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邵*作出了西费征字(2015)第01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5906.00元,限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西费征字(2015)第01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4月3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西费征字(2015)第01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邵*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莱西市**审判庭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906.00元、滞纳金459.00元,并缴纳执行费595.00元。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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