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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平度**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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