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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