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刘**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行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刘**、刘**、刘**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刘**、刘**、刘**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写涉案房产在1988年确权是听被诉人所说,据老人讲1960年政府与房主履行了征房手续,给社改房主颁发了《征房证》等征房手续,请求二审法院(让被诉人拿出1960年社改的档案资料和产权来源的登记资料,给上诉人一个举证质证的机会)依法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行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山东省**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