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行政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受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薛*春诉淄博**监察局对其投诉关于司志凌、刘**违反监察法、公务员法,要求开除司志凌、刘**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予查处和回复,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张店区监察局履行依法调查、查处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薛*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