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莱**督管理局、莱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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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淄博**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淄博市**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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